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7民初401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胜平,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江西富邦建设有限公司,地址:九江市修水县义宁镇服装城*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徐三才,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富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7元减半收取5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彭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