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富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7民初401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胜平,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江西富邦建设有限公司,地址:九江市修水县义宁镇服装城*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徐三才,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富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7元减半收取5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彭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