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石城县琴江镇湖下村民委员会、江西富邦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735民初193号之二
原告***,男,1955年9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石城县。
被告石城县琴江镇湖下村民委员会,地址:江西省石城县湖下村。
法定代表人温细华,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江西富邦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修水县义宁镇服装城16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徐三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董利春,男,1965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黄小华,男,198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石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石城县琴江镇湖下村民委员会、江西富邦建设有限公司、董利春、黄小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冻结被告江西富邦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9×××49账户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80419.94元。被告江西富邦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前述账户系该公司基本账户,冻结公司基本账户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为由,申请法院变更保全措施,解除对其公司基本账户的冻结,并提供其它银行账户供法院保全
本院认为,被告江西富邦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江西富邦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限公司修水县八贤支行账户19×××49的冻结;
二、冻结被告江西富邦建设有限公司峡江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江支行账户36×××05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为280419.9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国君
审 判 员  陈 宾
人民陪审员  邓菊莲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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