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琼9023财保15号
申请人:海南光名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7MA5T1A5T4K,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永发镇排坡村G224国道38.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陈名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南南,广东观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瑕,广东观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雄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3747098288J,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金浦街道广汕公路红路崎。
法定代表人:刘秋建。
申请人海南光名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雄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汕头潮阳支行44001650214059998888账户的存款282127.02元予以冻结。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海南光名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282127.02元,保单号:BH2305204852021000029)。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雄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汕头潮阳支行44001650214059998888账户的存款282127.0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930.64元,由申请人海南光名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黄 航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维天
书 记 员 李文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