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雄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三乡镇某某建材经营部、广东雄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11177号 原告:中山市三乡镇**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大基下200号A2(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6YJ7B3W。 经营者: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雄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金浦街道广汕公路红路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3747098288J。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三乡镇**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广东雄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中山市三乡镇**建材经营部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三乡镇**建材经营部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三乡镇**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计48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90元,合计978元(原告中山市三乡镇**建材经营部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三乡镇**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熊 伟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