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5961号
原告:杭州平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413号3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杨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炳谣,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晨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安防科技园315房间。
法定代表人:陈备军。
原告杭州平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晨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杭州平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平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正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