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乐清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申35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5年3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珍,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智芳,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434号。
法定代表人:冯善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良,浙江汉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乐清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经济开发区南浦路。
法定代表人:张秀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振星,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乐清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10民终143号民事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君
审判员 黄培良
审判员 张福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章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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