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乐清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公司与浙江乐清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3006号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公司,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宁康西路37号。
负责人:温将正。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冲,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寅俊,男,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乐清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经济开发区南浦路。
法定代表人:张秀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公司与被告浙江乐清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代书记员  叶柠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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