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21民初5781号
原告:***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市。
原告:***女,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北京市京师(秦皇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乐清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经济开发区南浦路。
法定代表人:张秀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飞舟、沈希,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乐清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4元,减半收取1157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已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张天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应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