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乐清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等与浙江乐清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21民初5781号

原告:***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市。

原告:***女,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北京市京师(秦皇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乐清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经济开发区南浦路。

法定代表人:张秀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飞舟、沈希,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乐清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4元,减半收取1157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已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张天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应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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