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园民初字第04820号
原告苏州万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胜浦新江路72号。
法定代表人祝云武,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强,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齐,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创业园联青分园(吴中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少龙。
原告苏州万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宇公司)诉被告苏州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被告源丰公司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本院在开庭前,发现原告万宇公司起诉的涉案工程地位于安徽省肥东县,而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刘 洋
人民陪审员 魏淼澄
人民陪审员 卢慧琴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木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