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万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22民初400号

原告:苏州万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新江路**号。

法定代表人:祝云武

委托代理人:刘齐,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强,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沧浪区创业园联青分园(吴中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少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万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万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苏州万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毕梅宝

代理审判员  汪 云

人民陪审员  蔡忆芬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任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