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终41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祥(系***之父),住天津市东丽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天津市***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五纬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培,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炎,天津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天津市***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0民初9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二上诉人***、天津市***电梯有限公司均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于2022年8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二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电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负担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电梯有限公司负担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元,由二上诉人***、天津市***电梯有限公司各自负担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田 雷
审 判 员 闫 萍
审 判 员 李冬梅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魏雅莹
书 记 员 马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