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0民初2331号
原告:天津市***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70608629E,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五纬路2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精现,男,员工。
被告:***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50837556009,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北安新路尚城国际小区二期41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傅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