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奥瑞克电梯有限公司

天津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某某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0民初2331号 原告:天津市***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70608629E,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五纬路2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精现,男,员工。 被告:***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50837556009,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北安新路尚城国际小区二期41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傅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