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奥瑞克电梯有限公司

天津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万汇项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民初11249号 原告:天津市***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70608629E),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五纬路2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精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世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汇项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6H5690B),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镇精成路18号A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市***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汇项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6元,由原告天津市***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金娟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