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0执124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70608629E),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五纬路27号。
经营者:***,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衡水**大厦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308491694P),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大街与胜利路交叉口西南角马村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水**大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0)津0110民初662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30977元,执行费364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暂申请终结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津0110执12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高坤鹏
审判员 聂 伟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 颖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