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奥瑞克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申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父),男,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告):天津市***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五纬路2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0民初9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请求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0民初9874号民事判决;2.对本案进行改判或发回重审;3.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8月1日的询问笔录证明再审申请人同意撤回上诉,按照公司通知回去上班,但是不放弃追究再审被申请人给再审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的权利。因为自2021年1月以后工资就没发放过,再审申请人保留之后索要这个阶段的劳动报酬和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的权利。再审被申请人表态没有问题。再审申请人提供2017年6月7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02民终3283号判决认定的再审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的相关过程。该判决已经确认再审申请人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数额为3949.68元。再审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请求改判再审被申请人支付再审申请人2019年5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的工资78993.6元(3949.68元/月×20个月)。因前期再审被申请人已支付再审申请人60000元,申请人还应向再审申请人支付工资18993.6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本案中,在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津0110民初9874号民事判决后,***、***公司均向本院上诉,后双方均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于2022年8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日出具(2022)津03民终413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公司撤回上诉。现申请人提供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02民终3283号民事判决书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经查该判决于2017年就已经作出,于本案原审庭审结束前就已经客观存在,且非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间内不能提供,故该判决非新的证据范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韩 萍 审 判 员  祁 洁 审 判 员  朱 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玉珺 书 记 员  王 颖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