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新苑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19)苏0581破申47号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9)苏0581破31号
申请人:常熟市新苑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142109714W,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信步华庭66幢。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健,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东南仓储(常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79520872A,住所地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黄浦江路出口加工区B区。法定代表人:陆频。申请人常熟市新苑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东南仓储(常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仓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316300元,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对东南仓储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向被申请人送达破产申请异议通知书,现异议期已届满。本院查明:东南仓储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14日,所属行业为仓储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股东江苏省常熟宇龙集团有限公司认缴400万元,股东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缴1600万元。江苏省常熟宇龙集团有限公司和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在接受本院调查时自认是东南仓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陆频是其女儿,现在国外。***对申请人的债权金额没有异议,对东南仓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也没有异议。另查明: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裁定受理东南仓储公司股东江苏省常熟宇龙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本院认为: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主体适格。被申请人东南仓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常熟市新苑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理由属实。本院对债务人企业的破产案件具有管辖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受理常熟市新苑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东南仓储(常熟)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江苏剑桥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为东南仓储(常熟)有限公司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〇审判员***
二O一九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