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新苑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新苑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东南仓储(常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581执3749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新苑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信步华庭66幢。
法定代表人:王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杰,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健,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南仓储(常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黄浦江路出口加工区B区。
法定代表人:樊艳,该公司董事长。
常熟市新苑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东南仓储(常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81民初37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东南仓储(常熟)有限公司应支付常熟市新苑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37046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信息、股票登记信息;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东南仓储(常熟)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位于江苏省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浦江路3号-31幢的房产信息,但上述房产设置有抵押且已被其他案件首封,本案无权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房产信息。经查,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将被执行人东南仓储(常熟)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江苏省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浦江路3号-31幢房产的处置权移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370462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执行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581民初37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鑫
审判员 罗 磊
审判员 葛晓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袁 悦
续行查封告知书
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
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
(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
(2)原执行依据副本;
(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