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新苑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19)苏0581破申49号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9)苏0581破34号
申请人:常熟市新苑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142109714W,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信步华庭66幢。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健,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常熟星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082481350,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合泰村。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申请人常熟市新苑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常熟星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海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338913元,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对星海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向被申请人送达破产申请异议通知书,现异议期已届满。本院查明:星海公司成立于1993年10月30日,所属行业为房地产业,注册资本2120.685247万元,股东江苏省常熟宇龙集团有限公司认缴1968.258222万元,股东苏州星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认缴152.427025万元。该公司下设常熟星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虞山分公司、常熟星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两个分支机构。另查明:常熟市新苑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星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出具(2017)苏0581执3751号执行裁定书,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又查明: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裁定受理星海公司股东江苏省常熟宇龙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本院认为: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主体适格。被申请人星海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常熟市新苑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理由属实。本院对债务人企业的破产案件具有管辖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受理常熟市新苑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常熟星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苏州华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常熟星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〇审判员***
二O一九年八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