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81执3751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新苑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信步华庭66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熟星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合泰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常熟市新苑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常熟星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的(2017)苏0581民初37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常熟星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常熟市新苑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17075元及利息20000元,合计337075元,其中于2017年5月15日前支付5万元,于6月30日前支付5万元,于7月30日前支付5万元,于8月30日前支付5万元,于9月30日前支付5万元,于10月30日前支付5万元,于11月30日前支付37075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76元,由常熟市新苑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38元,由常熟星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838元,于2017年5月15日前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两辆桑塔纳小型汽车,上述车辆已被另案查封,且下落不明,本案无处置权。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常熟市辛庄镇共183处不动产(系被执行人开发的商品房),上述不动产都已被另案查封,本案无法处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发出调查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查封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该代理人向本院反映,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确已被查封。经查,本院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到位338913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581民初37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