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泰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伟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泰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26财保95号

申请人:***,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

被申请人:新疆伟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650100050173461,该公司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8号新宏信大厦二十一楼2111室。

法定代表人:张伟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泰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650100050011841,该公司住址: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良,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伟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泰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158723.158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一份(保单编号:12333123901281450654,保险期间为:自保全裁定作出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伟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泰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158723.158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垫付)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谢军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阿布力米提·努尔买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