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泰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泰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伟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3126民初1125号
原告:***,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军,新疆诚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新疆泰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
法定代表人:张伟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伟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新宏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伟良,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泰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伟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92.2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琴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王奇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