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泰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泰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伟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31执监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洛浦县。
被执行人:新疆泰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
法定代表人:张伟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伟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新宏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伟良,该公司总经理。
泽普县人民法院2020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泰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伟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泽普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向本院提交《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函》,请求本案予以提级、指定执行。
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经常居住地及提供的被执行人新疆伟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所在地叶城县人民法院管辖区,为节约司法资源,合理调配执行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新31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叶城县人民法院办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高  丽  萍
审  判  员   安外尔麦图迪
审  判  员   包  汉  杰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二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邢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