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泰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伟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泰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3126执27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6月2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新疆乌什县。
被执行人:新疆伟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新宏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伟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泰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v>
法定代表人:张伟良,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伟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泰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9)新3126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伟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泰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598579.39元。
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新疆伟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泰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均已查实,并委托了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叶城县管理部对被执行人张伟良住房公积金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作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疆伟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泰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于2020年6月28日将被执行人新疆伟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泰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为6598579.39元,已执行回案款0元,尚有6598579.39元案款未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新疆伟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泰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均已查实,且被执行人公司的法人张伟良现羁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我院积极采取了法律赋予的调查手段,穷尽了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相关调查及处置,查明被执行人新疆伟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泰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疆伟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泰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叶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3126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且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受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成
审  判  员   刘      波
审  判  员   艾尼瓦尔·马木提
二 0 二 0 年 十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李      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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