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泰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泰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兵0601执恢6号
申请人***,男, 1962年10月10日出生,住五家渠市。
被执行人新疆泰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茅晓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 1965年10月27日出生,住五家渠市。
本院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6日作出的(2009)农六法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新疆泰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新疆泰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于2018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案款300000元;2019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案款500000元;2020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案款578183元,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由于履行期限较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兵0601执恢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翔
审 判 员 张卫民
审 判 员 王更旭

二0一八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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