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泰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巴楚县兄弟建筑设备租赁店与新疆泰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曾建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3130民初2037号
原告:巴楚县兄弟建筑设备租赁店。
经营者:孙建孝,该店店长。
经营场所:巴楚县光明路(木材市场院内)。
被告:新疆泰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良,该公司经理。
住所:乌市阿勒泰路**号。
被告:曾建国,男,汉族,1972年11月6日生,其他情况不详???现下落不明。
原告巴楚县兄弟建筑设备租赁店诉被告新疆泰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曾建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200000元、违约金4000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楚县兄弟建筑设备租赁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楚县兄弟建筑设备租赁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巴楚县兄弟建筑设备租赁店承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