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泰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泰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0102民初5635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新疆泰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男,1967年3月1日出生。
被告:新疆深发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新疆泰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深发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劲松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73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公告费32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72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