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泰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泰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0102民初5635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0月18日出生。
被告:***,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
被告:新疆泰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男,1967年3月1日出生。
被告:新疆深发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新疆泰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深发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被告***、被告新疆泰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