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883执保364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天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胜利,董事长。
被保全人泰州市华源电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荣高,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山东天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华源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883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7月9日申请立案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泰州市华源电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孟 杰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院印)
书记员 林文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