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晟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24执172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务工。
申请执行人:**,女,199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务工。
被执行人:湖南晟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02245530007563,住所地在湖南省茶陵县舲舫乡祠湾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谭星,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谭根平,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务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晟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谭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224诉前调确3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由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2年12月23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分批履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224执17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谭云林
审 判 员 周 舫
审 判 员 胡 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艳华
书 记 员 马娟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