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民初451号
原告: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四流南路5号甲栋。
法定代表人:王海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蜀峰,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峰,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百货总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9号。
法定代表人:陈欣,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百货总店有限公司市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9号戊。
负责人:董丽,总经理。
原告山东***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百货总店有限公司、***(青岛)百货总店有限公司市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46元,减半收取25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顾晶京
审判员 孙 婷
审判员 刘 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隋萃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