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政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博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9213)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15982号
原告:***,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西安帝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西安市政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碑林区XX巷市。
被告:西安市博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武功县。
原告***与被告西安帝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政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博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市政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市政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西安市政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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