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577号
申请人:西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长乐东路2999号京都国际2号楼21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西安市政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社会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西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市政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西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财保5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政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40000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政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信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60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4月21日至2024年4月2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财保5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自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萤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