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48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长乐东路2999号京都国际2号楼21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西安市政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社会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市政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3)陕0104财保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西安市政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4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政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信银行账户1个。现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依法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财保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萤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