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政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景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财保137号
申请人:西安景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市政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9月1日收到西安仲裁委员会提交的(2023)***字第2196号的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致人民法院的函,申请人西安景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市政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32244.6元的财产予以保全。2023年9月8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价值1232244.6***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政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32244.6元。(保全财产信息附后)
申请人西安景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申请费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 玲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
保全财产信息
被申请人西安市政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信银行西安西大街支行(账号:XXXXXXXXXXX********)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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