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1664号
原告:***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市政道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政道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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