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8财保1272号
申请人:西安海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千***水泥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552302701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东***事务所。
被申请人:西安市政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社会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72287066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隆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71号竹园天寰国际21层0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6699670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海天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海达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账号:610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广安路支行。)内1937525元予以冻结。**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为其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海天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海达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账号:610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广安路支行。)内508018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西安海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