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苍南县龙港镇恒利钢材经营部与温州霞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27民初5245号
原告:苍南县龙港镇恒利钢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27MA2C0298XN,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陇西路788号一层。
经营者:尤小玉,女,汉族,1965年5月25日出生,住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嘉盈,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霞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056863294X,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湖滨花苑B11幢二单元503室。
法定代表人:吴章仁,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学松,温州市瓯海区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海丰,男,汉族,1972年11月17日出生,系公司董事。
原告苍南县龙港镇恒利钢材经营部与被告温州霞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苍南县龙港镇恒利钢材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嘉盈,被告温州霞光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章仁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学松、卓海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苍南县龙港镇恒利钢材经营部起诉称:被告温州霞光建设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承建了苍南观美小学。2018年5月份始,被告数次向原告购买钢材。2019年2月份,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钢材款220757元。双方约定,欠付的货款按月利率1.2%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出具单据一份确认欠款以及约定利息的事实。被告出具单据后,至今尚未偿还欠款。为此,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220757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10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苍南县龙港镇恒利钢材经营部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企业登记信息,用以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企业登记信息,用以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3、发货单、欠条,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
被告温州霞光建设有限公司答辩称:1.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货单上收货人不是公司员工,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2.原告提供的欠条上的公司公章是伪造的;综上,应驳回对其的诉讼请求。
被告温州霞光建设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材料。
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均无异议,本院均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有异议,货款单上的签收人沈兴俊、沈兴进、张华响不是公司人员,与其也没有任何关系,欠条上的公章也是假的,申请对公章真伪进行鉴定。本院认为,伪造公章涉及刑事犯罪,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其在开庭前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至今公安机关未予立案,故对该公章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鉴定申请不予准许,且欠条与货款单能相互佐证,故对该组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20757元未予支付,事实清楚,应当偿付。双方在欠条上约定,2018年10月5日前的欠款利息按1.2%计算,虽然未约定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但按民间交易习惯,应为月利率。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20757元并从2019年10月6日起按月利率1.2%支付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温州霞光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苍南县龙港镇恒利钢材经营部货款220757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10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6元,减半收取2418元,由温州霞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通利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绍炬
代书记员 黄丽丽
相关法律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附件:
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
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
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
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
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
1、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龙港法庭执行款专户;
2、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
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
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