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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2337号
原告:浙江宝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潘岱街道下湾村七国垟小微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CQN073M。
法定代表人:田玉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崇华,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伟,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霞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湖滨花苑B11幢二单元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056863294X。
法定代表人:吴章仁。
原告浙江宝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霞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浙江宝瑞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宝瑞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宝瑞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89元,减半收取计2644.5元,由原告浙江宝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缪正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林冰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