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29民初1490号
原告:温州匠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瓯海大道518号(温州装饰材料市场三区37幢C-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87X5Y67。
法定代表人:陆建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婷,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霞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湖滨花苑B11幢二单元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056863294X。
法定代表人:吴章仁。
被告:刘松宗,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万年县。
温州匠心建材有限公司与霞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松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温州匠心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温州匠心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的处分权利,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匠心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94元,减半收取2397元,由温州匠心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芬芬
二○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郑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