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7民初10000号
原告:***,男,1968年2月17曰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传开,苍南县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温州霞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056863294X,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湖滨花园B11幢二单元503室。
法定代表人:吴章仁。
被告:**响,男,1964年4月26曰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与被告温州霞光建设有限公司、**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范则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尤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