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7民初4961号
原告:**奕,男,汉族,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其博、苏雨霞,浙江望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霞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056863294X,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湖滨花苑B11幢二单元503室。
法定代表人:吴章仁。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学松,温州市瓯海区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奕与被告温州霞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奕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奕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2元,减半收取计766元,由**奕负担。
审 判 员 林小巧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汪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