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豫1502民初23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市浉河区金明建材有限公司、信阳市申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董亚男
书记员 孙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