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3民初4551号
原告:信阳市申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850732416。
地址:信阳市浉河区民权路181号。
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中,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信阳伯皇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0768117901。
地址:信阳工业城企业服务广场三楼。
法定代表人:吴云合,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信阳市汇泽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MA449MMU2M。
地址:信阳市高新区工三路与航天路交又口向西300米。
法定代表人:杨柳,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受理了原告信阳市申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伯皇实业有限公司、信阳市汇泽实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信阳伯皇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云合因涉嫌合同诈骗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因疫情防控原因本院无法完成庭审,致使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440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昊
审 判 员 潘 涛
审 判 员 李玉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冯 玲
书 记 员 陈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