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7040-2号
原告:河南信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梁村刘梁路以西九、十组。
法定代表人:王军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哲、宋恒,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申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高新区工三路企业服务广场G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豪豪,男,汉族,1992年7月3日生,住河南省息县,系被告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河南信大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申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信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信大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信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71元,保全费2870元,共计7141元,由原告河南信大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鹏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关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