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11民初2579号
原告***,男,汉族,1995年1月4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代理人李国强,河南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范亚亚,河南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申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高新区工三路企业服务广场G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中。
被告洛阳龙门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北桥东龙门文保中心三楼301-304房间。
法定代表人叶振。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申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龙门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受理后,本院通知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缴应预缴的诉讼费。但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 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牡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