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皖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与安庆市皖宜顶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皖0802民初1895号
原告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与被告安庆市皖宜顶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庆市皖宜顶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与原业主签订《绿地世纪城1oft、饕界、启航社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原业主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后因经济纠纷,该房屋被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司法拍卖公告第七条规定:拍品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竞买人需详细咨询房屋过户的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本次拍卖标的物过户的一切税费含买卖双方应缴的及可能影响其使用的水、电、物业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在此情况下,被告参加竞买,即视为接受此规定,被告竞买成功,就应缴纳原业主对涉案房屋所欠的物业费10164元。综上,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物业服务费1016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4月11日,原业主***、***向原告购买了迎江世纪城启航社2幢12层7室、17房屋,7室面积为51.59平米、17室面积为58.85平米涉案房屋,并与原告签订《绿地世纪城1oft、饕界、启航社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其中约定物业费标准为2.3元每平方米每月,即每月254.61元,并约定被告如逾期未付款,则按照日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依约向上述二人履行了物业管理义务,但自2014年7月起,二人即不再向原告缴纳物业费,截止2017年10月共欠物业费10164元。后涉案房屋被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本案被告于2017年11月17日竞买购得,司法拍卖公告第七条规定:拍品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竞买人需详细咨询房屋过户的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本次拍卖标的物过户的一切税费含买卖双方应缴的及可能影响其使用的水、电、物业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但此笔欠费买受人即本案被告却不愿缴纳,原告便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安庆市皖宜顶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01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计27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安庆市皖宜顶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程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