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6财保186号
申请人:成都观臻城市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和盛镇天乡路三段2288号。
法定代表人:邬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柏,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诚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白衣上街二段177号4栋一单元1103号。
法定代表人:蒲劲松。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二段68号中铁瑞城大厦901室。
负责人:张先奎。
申请人成都观臻城市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诚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28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了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险单号:6503130181820210002798)提供担保。2021年12月7日,成都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观臻城市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诚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成都双流支行的银行账户5841××××0015内存款228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660元,由申请人成都观臻城市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谭学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娅婷
书 记 员 唐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