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盛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棣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623民初2470号
原告:山东盛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鲁北通力国际机电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邢恩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浩,无棣棣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棣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西港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洪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盛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棣工程公司)与被告无棣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泰建筑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棣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汇泰建筑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盛棣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费136604.99元及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原告因被告拖欠装修款,起诉至无棣县人民法院。后被告与原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承诺2020年9月30日前将工程款162104.99元给付原告,原告撤诉。但至今被告只给付25500元,剩余装修费136604.99元未付,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汇泰建筑公司未做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盛棣工程公司系由无棣盛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而来。盛棣工程公司与被告汇泰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一份,由原告承揽了部分工程。因该工程款事宜,原告盛棣工程公司(原无棣盛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份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并于2020年8月25日并签订和解协议,载明“被告欠原告162104.99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归还”,后原告盛棣工程公司撤诉。该协议签订后,2021年2月10日被告汇泰建筑公司向原告支付装修款25500元,剩余136604.99未支付,形成诉讼。
以上事实有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企业变更记录表、和解协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盛棣工程公司与被告汇泰建筑公司之间因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产生诉讼后,在诉讼过程中就工程款还款问题达成了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当依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汇泰建筑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归还欠款,已经构成违约,原告盛棣工程公司诉求被告归还原告装修费136604.99元,应予以支持;因被告逾期未支付工程款,原告诉求被告自应付工程款之日承担利息应予以支持,双方对逾期还款利率未做约定,故利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计算。被告汇泰建筑公司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无棣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盛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136604.99元及利息(以136604.99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6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736元,由被告无棣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付金良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