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执保967号
申请人:四川中油佳汇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荆翠西路**********。
法定代表人:范世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良,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申请人:中远君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天府大道北段****楼****>
法定代表人:胡建国。
被申请人: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1。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39999(集中办公区)="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许四发。
申请人四川中油佳汇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远君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86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出具书面保单保函一份在860000元的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中油佳汇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远君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86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奇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