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3财保5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钜浩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一段35号附1号(自编号:A区7楼234号)。
法定代表人:罗仕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凡,北京市惠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中油佳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荆翠西路2号6栋1单元13层12、13号。
法定代表人:范世东,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四川中油佳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作出(2022)川0723财保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以人民币643588.3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钜浩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骡马市支行的银行存款(开户名称:四川钜浩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号:1561********)。2022年7月25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钜浩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中油佳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钜浩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绵阳中嫘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2022)川0723民初1467号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四川中油佳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现原告四川中油佳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撤回起诉,故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钜浩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四川钜浩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骡马市支行的银行存款(开户名称:四川钜浩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号:1561********)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钜浩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 格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侨侨